音像制作單位設立審批

【行政法規(guī)】《音像制品管理條例》十七條 音像出版單位以外的單位申請設立獨立從事音像制品的制作業(yè)務的單位(以下簡稱音像制作單位),由所在地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批。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,并通知申請人。批準的,發(fā)給《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》,由申請人持《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,依法領取營業(yè)執(zhí)照;不批準的,應當說明理由。廣播、電視節(jié)目制作經營單位的設立,依照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辦理。 第十八條 音像制作單位變更名稱、業(yè)務范圍,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單位,或者因合并、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制作單位的,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(guī)定辦理審批手續(xù),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(xù)。 音像制作單位變更地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,或者終止制作經營活動的,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,并向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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