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聞單位設立駐地方機構審批

【行政法規(guī)】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 第334項 設立報刊記者站審批權限在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 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黨委機關報社和省級單位主管的報刊出版單位可以在本省、自治區(qū)所轄的地、市、州、盟或者本直轄市所轄的區(qū)、縣設立記者站。   各地、市、州、盟黨委機關報社,可以在本地、市、州、盟所轄的市、縣設立記者站。   報刊出版單位在符合規(guī)定的各區(qū)域只得設立一家記者站。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列報刊出版單位在省會城市、計劃單列城市設立記者站,須經(jīng)設站所在地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。 因特殊需要必須在規(guī)定范圍以外設站的,須向設站所在地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特別申請,提出需要在設站地區(qū)進行長期采訪的充分理由,經(jīng)審核批準后,方可設立。 第十一條 本規(guī)定第八條第二款、第三款所列報刊出版單位在本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范圍內(nèi)設立記者站,須經(jīng)設站地的地、市、州、盟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。 因特殊需要在規(guī)定范圍以外跨省設立記者站的,須經(jīng)報刊出版單位所在地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,向設站地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特別申請,提出需要在設站地區(qū)進行長期采訪的充分理由,經(jīng)設站地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,方可設立。 第二十四條 報刊記者站工作人員發(fā)生變更,報刊出版單位應在15日內(nèi)持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。 第二十五條 《記者站登記表》的登記地址、電話等項目發(fā)生變更,報刊記者站應在15日內(nèi)持有關材料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(xù)。 第二十六條 報刊出版單位終止其記者站業(yè)務活動,應及時向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,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(xù),交回《記者站登記證》。 第三十條 報刊記者站年度核驗每年一次,年度核驗工作每年2月開始,4月15日前結束,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須在4月30日前,將本地報刊記者站年度核驗情況報新聞出版總署。 第三十一條 報刊記者站年度核驗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統(tǒng)一組